1、什么是化妆品?
化妆品是指以涂抹,喷洒或者其它类似方法,施于人体表面任何部位 ( 皮肤、毛发、指甲、口唇、口腔粘膜等 ) ,以达到清洁、消除不良气味、护肤、美容和修饰目的的产品
2、化妆品分为哪些种类?
用于育发、染发、烫发、脱毛、美乳、健美、除臭、祛斑、防晒的九类化妆品称为特殊用途化妆品,除此之外的称为普通化妆品,分为发用类、护肤类、彩妆类、指(趾)甲类和芳香类。
3、什么样的化妆品由国家药监局审批?
进口化妆品及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必须由国家药监局审批。 进口化妆品包括进口普通化妆品及进口特殊用途化妆品;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分中央和地方二级管理和检测。地方负责初审检测,省卫生厅(局)负责初评;中央卫生检测单位负责终审检测,卫生部评审办终审。
4、申报化妆品批文一般需要多长时间?
化妆品申报的周期,与以下几个因素有关:
(1)省级生产能力审核时间:
各省省级生产能力审核时间各不相同,一般在20天内完成。
(2)检验周期:
特殊用途化妆品的各项试验的纯检测周期,一般在80天内完成。进口普类化妆品检验周期,一般在40—60天内完成。 防晒类产品如果加做SPF值试验及PA+++试验,时间要适当延长一点。
(3)资料准备情况:
资料准备的情况,会影响申报的周期。如果资料准备较好,评委会没有异议或只需稍加修改,则可缩短申报周期,否则会延长申报的周期。
(4)评审周期:
卫生部特殊用途化妆品的评审会议,每年 4 次,分别在 3 月、 6 月、 9 月、 12 月 的中下旬,每季度第二个月前受理的产品为本季度评审会议评审产品范围。
(5)评审政策:
评委会可能会对某些技术问题提出新的看法,需要补充试验,或需要申报单位进一步提供资料,则可能会延长申报周期。
●总之,特殊类化妆品一般在6个月左右取得批文;进口普通类化妆品一般在4.5个月左右取得批文。
5、化妆品申报涉及的机构有哪些?
化妆品的申报,主要涉及到四种机构:(1)检测机构;(2)审批办公室;(3)评审委员会;(4)卫生行政部门。
6、申报化妆品需要经过哪些检验?
A 微生物学检验:包括菌落总数、粪大肠菌群、金黄色葡萄球菌、绿脓杆菌、霉菌和酵母菌等检验项目;
B 卫生化学检验:包括汞、铅、砷等卫生化学指标的检测,斑蟊、氮芥、巯基乙酸、性激素、甲醛等禁、限用物质含量的检测,以及 pH 值等其他检测;
C 毒理学试验:普通化妆品需要做急性皮肤刺激性试验、急性眼刺激性试验、多次皮肤刺激性试验;特殊用途化妆品处以上三项试验,还需要做皮肤变态反应试验、皮肤光毒性试验、回复突变试验、体外哺乳动物细胞染色体畸变试验;
D 特殊用途化妆品人体安全性和功效性评价:包括人体斑贴试验、人体试用试验、SPF值测定、PA+++试验等。
7、药监局化妆品评审会每年有几次?
药监局化妆品评审会每年召开六次,分别 在2、4、6、8、10、12月份的中旬开始,每次评审会历时约10~15天。
8、进口化妆品中文标签怎么申报?
国家质检总局在2006年4月1日起,发布“关于调整进出口食品、化妆品标签审核制度的公告”,进出口化妆品的标签审核与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结合进行,不实行预先审核。
由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出口化妆品检验合格后,在按规定出具的检验证明文件中加注“标签经审核合格”即可进口。
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出口食品、化妆品进行检验检疫,包括标签审核、检测、查验,统一按检验检疫收费标准收费,不再收取标签审核费。
9、多色号系列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怎么申报?
其安全性检验及申报应符合《卫生部关于多色号系列化妆品有关问题的通知》(卫法监发[2003]231号)。
不可拆分的同一销售包装含有多个同类产品,且只有一个产品名称注册的要求
不可拆分的同一销售包装含有多个同类产品注册(如粉饼、眼影、腮红等)时,且只有一个产品名称,可以按照一个产品申报。申报资料除产品配方、质量标准、检验报告外,其余资料可按一个产品递交。
10、产品配方有哪些要求?
(一)应标明全部成份的名称、使用目的、百分含量,并按含量递减顺序排列;各成份有效物含量均以百分之百计,特殊情况(如有效物含量非百分之百、含结晶水及存在多种分子结构等)应详细标明;
(二)成份命名应使用INCI名,国产产品可使用规范的INCI中文译名,无INCI名的可使用化学名,但不得使用商品名、俗名;
(三)着色剂应提供《化妆品卫生规范》规定的CI号;
(四)成份来源于植物、动物、微生物、矿物等原料的,应提供拉丁文学名;
(五)含有动物脏器提取物的,应提供原料的来源、质量规格和原料生产国允许使用的证明;
(六)分装组配的产品(如染发、烫发类产品等)应将各部分配方分别列出;
(七)含有复配限用物质的,应申报各物质的比例;
(八)《化妆品卫生规范》对限用物质原料有规格要求的,申报单位还应提供由原料供应商出具的该原料的质量规格证明。
11、产品的质量标准的有哪些要求?
(一)提供企业控制本产品质量的内控标准;
(二)应含颜色、气味、性状等感官指标;
(三)应含微生物指标、卫生化学指标;
(四)烫发类、脱毛类、祛斑类及含羟基酸类产品还应有pH值指标及其检测方法(采用化妆品卫生规范方法的除外)。
12、产品包装有哪些要求?
送审样品应为完整的产品包装,包装内应含产品说明书。因体积过小(如口红、唇膏等)而无产品说明书或将说明内容印制在产品容器上的,应提交相关说明。进口产品外包装上的所有外文标识不得遮盖,并分别译为规范的中文。
13、生产国(地区)允许生产销售的证明文件有哪些要求?
(一)由产品生产国或原产国(地区)政府主管部门、行业协会出具。无法提供文件原件的,可提供复印件,复印件须由出具单位确认或由我国使(领)馆确认;
(二)应载明产品名称、生产企业名称、出具文件的单位名称并盖有单位印章或法定代表人 (或其授权人)签名及文件出具日期;
(三)所载明的产品名称和生产企业名称应与所申报的内容完全一致;如为委托加工或其它方式生产,其证明文件所载明的生产企业与所申报的内容不一致时,由申报单位出具证明文件予以说明;
(四)一份证明文件载明多个产品的应同时申报,其中一个产品提供原件,其它可提供复印件,并提交书面说明,指明原件在哪个产品申报资料中;
(五)生产销售证明文件如为外文,应译为规范的中文,中文译文应由中国公证机关公证;
(六)无法提交生产销售证明文件的,卫生部可对产品生产现场进行审核。
14、“疯牛病”官方检疫证书有哪些要求?
(一)应符合卫生部2002年第1、2、3号公告及卫法监发[2003]137号文的要求;
(二)一份证书载明多个产品的应同时申报,其中一个产品提供原件,其它产品可提供复印件,并提交书面说明,指明原件在哪个产品申报资料中;
(三)证书格式(包括签字印章)应与证书出具国家在卫生部备案的样式一致。
15、委托代理证明应有哪些要求?
(一)应载明委托申报的产品名称、受委托单位名称、委托事项和委托日期;并盖有委托单位的公章或法定代表人签名;
(二)一份委托代理证明文件载明多个产品的应同时申报,其中一个产品提供原件,其它产品可提供复印件,并提交书面说明,指明原件在哪个产品申报资料中;
(三)如为外文,应译成规范的中文,中文译文应经中国公证机关公证。